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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昆政办通[2004]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27 生效日期:2004-07-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云政办发[2004]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和《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服务类项目中第38项――会议的采购方式仍然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办通[2003]26号)要求执行;第31项――机动车辆的维修的采购方式先在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机动车辆范围内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行。我市其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严格按照省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实行部门政府采购。

  四、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分散采购。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确定。

  六、采购目录及相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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