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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部分诉讼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7]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27 生效日期:2007-04-01
 

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制定部分诉讼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款的规定执行。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款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出具票据时要注明诉讼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你院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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