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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4]39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8-06 | 生效日期:2004-08-06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办公室、稽查局、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科研所、票管中心、注师中心、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80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财政部驻广东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监办)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强调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根据财监办的规定:备用金账户有效期为1年,冻结账户有效期为半年,时间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批准时间算起。确需延长账户有效期的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局(财务管理处),由省局(财务管理处)审核后报财监办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有效期执行。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户银行账户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开户的审核、审批及原账户的撤销、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补充通知》规定的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在每年1月22日前,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补充通知附件)等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省局(财务管理处)汇总后报送财监办。
每年5月31日前,各单位必须按照财监办签发的银行账户年检处理决定,做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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