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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4]2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11 | 生效日期:2004-08-11 |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国家的通知要求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并按要求填表逐级上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本市(含县、区)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情况表汇总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审核,并于今年第四季度前公布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合法收费,凡重新审核公布中没有的收费均不得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征收。
三、各级物价部门应及时处理各种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投诉,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附件: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情况表(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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