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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转发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预[2004]153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8-05 | 生效日期:2004-08-05 |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国家金库广州市各支库: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粤财预[2004]4号)比例,以及所得税缴退库办法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2004-8-5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9日
粤财预[20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广州分行直属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4年,省与市所得税分享办法及分享比例,以及所得税缴退办法等,仍按2003年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2日
财预[2003]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文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国库在办理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的比例执行。所得税缴、退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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