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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征收建筑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徐建发[2005]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29 生效日期:2005-04-29
 

市各有关单位:

  全市2005年各类施工企业资质复查工作已经开始,在此期间,我局将依据苏价服(2003)213号、苏财综(2003)85号、苏建管财(2003)12号文件对施工企业收取建筑管理费。为扶持困难地区建筑业的发展以及考虑到市区部分企业的一些实际问题,经研究,对2005年年检收费工作意见如下:

  ⒈对睢宁县实行市属管理费减免,对丰县、沛县、铜山县、邳州市、新沂市、贾汪区实行市属管理费减半征收,但不包括对各县(市)、区在徐州市区施工已按规定缴纳的管理费及其结算收入。

  ⒉对非建筑行业的专业工程,如铁路工程、水利工程、输油管道工程等,在提供相关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的基础上免收建筑管理费,对这类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按标准全额征收。

  ⒊对2004年取得新资质的企业,按全年结算收入除以12个月得出月平均收入,乘以取得新资质后的月份数再按相应费率计算出应交管理费。

  ⒋本年度需要晋升资质的企业,在未取得新资质之前,由建筑业管理处出具证明仍按老资质标准应具备的工程结算收入收费。

  ⒌为鼓励施工企业外出施工,对出省施工的企业在提供相关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基础上按0.2%收取管理费。对在本省内徐州市区以外施工的按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不能提供出相关依据的一律按标准收取。

  ⒍企业确有困难,且交费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年审之前至少先交应交额的60%,剩余欠款在拿证之前必须交清。否则,建筑业管理处不予发资质证书(含副本)。对首次交款不足60%的,报分管局长审批,对未交欠款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上述意见解释权归市建设局。

徐州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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