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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教[2005]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1 | 生效日期:2005-04-2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文体局:
为了加强全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公字[1999]695号)和《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基层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条件,加强对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制定的《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用于区内列入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范围的文化设施维修、专业设备购置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财政、文化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州、市(县)的文化部门使用专项资金,必须接受上一级财政、文化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部门所管辖的文化馆、文化中心、群艺馆、影剧院、排练场(厅)、剧院(团)等文化单位的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
二、文化流动车的补助。
三、地方文化事业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八条 地(州、市)财政和文化部门为专项经费的申请单位。各地(州、市)文化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县(市)文化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时,均须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经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审核汇总后,再向财政部和文化部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九条 对各地、州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提出申报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后,上报财政部、文化部。对区财政安排的资金,由文化厅根据各地上报文件结合各地文化部门对专款管理、使用效益等情况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的方案,征得财政厅同意后,由财政厅、文化厅共同下达资金。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后,应及时拨付用款单位。不得滞留、扣压或挪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已安排,并在一年内未动工的,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厅可将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专项资金收回,调整用于其它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用款单位应上交主管部门,用于下年度本地区文化设施的维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控制在核定的项目及额度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随意调整更改项目,不得提高开支标准或虚列支出,多摊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按照规定编报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写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厅。属中央资助的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补助金额较大的项目,作重点检查或审计。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厅有权暂停核批所在地(州、市)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挪用专项经费;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超期60日以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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