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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04]3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的规定,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发售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价格为每份0.7元和1.1元,此外不得加收任何其它费用。2003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专此函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04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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