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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4]16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各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内部培训以及对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新修订的申报表的贯彻实施。
二、凡适用于两种及两种以上征收率的,应要求企业按不同征收率单独核算其生产经营业务,并自其申报2003年度年度所得税及2004年度1季度季度所得税起,按不同征收率分别纳税申报。
三、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认真总结新修订后的申报表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新修订后的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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