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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20 生效日期:2004-01-01
 

市外办、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档案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通知,现将我市以下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市外办:  护照加急费(收费编码108001001);
  认证加急费(收费编码108001002);
  代发电报收费(收费编码108003)。

  二、卫生部门: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费编码139009)中的非强制性服务收费:
  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09016);
  卫生质量检验费(收费编码139009017);
  预防性体检(收费编码139009018);
  预防接种劳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19);
  委托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20);
  疫情处理费(收费编码139009021)。

  三、市档案部门:  利用档案收费(收费编码153001)。

  四、市教委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编码由175001008变更为175013。  请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此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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