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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皖价服[2004]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01 | 生效日期:2004-04-01 |
安徽麦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发全省收费许可证的报告》(皖麦字[2004]1号)收悉。为适应现代交通科学管理的要求,给机动车驾驶员提供全方位的数字化服务,使全省交通更加安全有序,你公司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投资建设驾驶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使此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我局于2003年7月批复收费标准,先选择少数城市进行试点、鉴于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经过在芜湖市的试点运行,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使用情况社会反映较好,经研究,同意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现将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时应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用户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使用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每人一次性收取服务费90元(含 信 息 卡 工 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遗失或损坏需补卡或换卡,收取工本费30元。
三、接本文后,你公司到我局更换《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以上收费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皖价服[2003]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04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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