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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工会经费委托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收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政办[2004]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郑州市总工会、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4年7月1日起,郑州市市内五区行政区域内(含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郑州市总工会委托郑州市地方税务局代为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会经费收缴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季度收缴。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代为收缴的工会经费划解市总工会,并将各单位工会经费上缴情况报送市总工会。
  2.企业、事业单位2004年7月1日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下达统一的催缴文书,市地方税务局协助市总工会做好相关催缴工作。
  3.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内的省(部)、市属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仍按原拨解渠道进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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