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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溧政发[200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民政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民政工作,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优抚安置体系和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努力构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4]2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下的应保尽保。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自然增长机制。从2005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20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100元/月提高到120元/月。城市居民的低保金由市财政承担,农村居民的低保金仍实行市、镇(区)财政各承担50%.市、镇(区)财政要将低保金足额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救灾预案、物资储备、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救灾经费专户管理和结转滚动使用。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水平。
三、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五保”供养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 “五保”供养经费标准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左右。自2005年起,“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市、镇(区)财政预算,“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经费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至2400元,分散供养经费年标准每人从1400元提高至1800元,供养经费增加部分由市、镇(区)财政各承担50%.各镇(区)要切实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力度。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机制。积极营造政府搭台、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氛围。加快建立市级慈善组织机构,广泛开展慈善捐资活动,推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大力扶持和发展福利彩票事业,募集社会福利资金。
五、进一步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积极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的新路子,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制定优惠政策,进一步吸收民间资本投入我市社会福利事业。
六、努力构建多层次的老年保障体系。进一步拓展、落实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政策,加快建立高龄、病残、特困老人的救助扶持制度。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大力推进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力争2007年全市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千位老人13张以上。
七、加强社区基础设施整合和建设。将社区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按照有关规
定配足社区管理、服务和活动用房,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制定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措施,抓好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落实社区管理与服务职能,切实保障社区居委会工
作经费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补助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八、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程序,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
九、依法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大力扶持培育优势行业、支柱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专业经济协会,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基金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及时有效地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活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严肃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依法开展收养登记等各项社会事务工作。要加快救助站建设,切实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十、扎实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实行抚恤、补助、优待“三金合一”的发放办法,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努力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和减免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优先、优价的医疗服务。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的途径和方法,制定并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扎实推进安置制度改革,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货币安置比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金(不含应由镇区承担的)纳入市财政预算。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继续推行双拥挂钩联系责任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拥军工作的新机制。
十一、认真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及时为福利企业办理足额退税手续。各级收取的福利企业退税总额不得超过溧政发[2004]49号文件规定的额度。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维护和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适应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发展进程需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继续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加强中心镇、中心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大力推进地名标牌设置的标准化、规范化。
十三、加大民政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建设一批与溧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基础设施。重点推进市级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福利院等设施建设。
十四、加强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配齐配全低保、双拥、婚姻登记等工作机构的编制和人员;各镇(区)要按不同规模配好民政专职人员。进一步加强民政干部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努力培育造就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民政干部队伍。
十五、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关心支持民政工作,把民政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五保”供养经费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市宣传、编制、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税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民政工作,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溧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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