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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级技工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4]费3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高级技工培养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劳社函[2004]79号)收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我省部分技工学校提高了办学层次,加强对高级技工的培养。考虑到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特别是培养高级技工,学校需要投入大量的生产实习设备,学生在学习实践过程中的材料消耗费用较大,培养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高级技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高级技工学费收费标准核定为2800元/生。学年,进行高级技工培养的技工学校可在上浮2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标准,并按隶属关系报设区市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二、中级技工学费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58号)规定执行。
三、高级技工学费核定后,各有关技工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奖、助、贷、补、减”等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秋季招生开始执行。各有关技工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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