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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龙岩市楼、门(室)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4]费3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2016-12-11
 

龙岩市物价局、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物价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龙岩市楼、门(室)标牌收费问题的请示》(龙计价费[2004]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龙岩市楼、门(室)牌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全省未统一规定楼、门牌工本费执收部门和收费标准前,暂由你市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龙岩市楼、门(室)牌工本费的收费主体,并按照民政部等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规定的楼、门牌制作标准,及统一向社会有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后的实际情况,核定龙岩市楼、门(室)牌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项目编码为SXN2-132002,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你市楼、门(室)牌收费,宜先在市区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内试行,然后逐步推广,并向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批复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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