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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4]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01 | 生效日期:2004-06-01 |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的函》(辽环函[2004]7号)收悉。
你局申请继续收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4]158号]批准,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级环保部门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2]101号),有效期延至2006年2月28 日。
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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