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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后相应调整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政[2004]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10 | 生效日期:2004-05-1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精神,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郑政[1994]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对省级下划我市收入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内容
(一)驻郑州市区的省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缴纳的省级增值税25%部分下划郑州市;省级营业税除省投资的跨市经营企业外,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企业所得税除重点企业、特殊行业、跨省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和跨市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个人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全部下划市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欠收入全部作为市县收入;省级不再集中市县法院诉讼费收入。
(二)除耕地占用税和省级集中市县的诉讼费外,其他省级下划收入以2003年为基数,市县定额上交省级。耕地占用税按1994-2003年10年平均数作为下划基数,市县定额上交省级。市县诉讼费不再上解省级。从2004年起,下划郑州市的增值税收入按8%的比例递增上解。体制调整后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省级分成20%。
(三)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市县完成的收入基数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基数。今后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省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其他省与市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仍按现行体制规定执行。
二、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内容
(一)市与6县(市)和上街区收入划分
省级下划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按区域全部下划6县(市)和上街区。
(二)市与市内各区收入划分
省级下划收入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的原市级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
市级固定收入:市保留金融(含邮政储蓄)、保险、证券行业和部分企业(名单见附件)的所有收入;利息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机场分局征收的所有收入。
区级固定收入:除市级固定收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市与区共享收入:除市级保留收入外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与区五五分成。
(三)市与县(市)、区其他收入划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下划收入体制结算办法
下划县(市)、区的增值税25%部分以2003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由县(市)、区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上解市财政。下划县(市)、区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2003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由县(市)、区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2004年及以后年度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际完成数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市级分成20%。
下划各区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的市级城市维护建设税,以2003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各区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上解市财政。
耕地占用税按省办法核定基数,由县(市)、区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
县(市)、区不再向省级上缴法院诉讼费收入。
(五)下划收入基数的核定
6县(市)和上街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6县(市)和上街区2003年实际完成数及下划的收入基数;市内各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收入补助基数的通知》(郑财预[2004]14号)核定的市内各区2003年共享收入基数及下划的收入基数。
县(市)、区收入基数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比照省财政厅文件另行制定。
(六)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间,如遇中央、省出台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七)今后新建企业的税收级次和分成比例,除市政府另行确定外,其余一律按税收属地原则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市保留的重点企业或行业由于搬迁或资产重组等原因,造成企业所有制形式或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其税收入库级次不变。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县(市)、区加快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通过自身努力改善财政状况。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收入质量提高、基本保障到位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县(市)、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完善县(市)、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在合理界定各级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划分县(市)、区与乡镇、办事处的收入。要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为推进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责任,建立县(市)、区对乡镇、办事处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区域内乡镇、办事处财力差距,帮助困难乡镇、办事处提高基本保障能力。县(市)、区要根据乡镇、办事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办事处,其财政支出可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以保障其合理的支出需求。
(三)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规范财政支出供给范围。县(市)、区的收入首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冲击工资发放和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工资发放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按国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逐步消化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
(四)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项制度改革,以改革促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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