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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劳社[2004]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11 | 生效日期:2004-05-11 |
各定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38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的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培训,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每培训一人按600元的标准发给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符合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拨付办法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执行。
珠海市其他机构
200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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