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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劳社办[2004]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2004-06-02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反映了城镇就业人员的变化趋势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成效,是各级政府进行失业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新时期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测算工作,是完善就业再就业统计制度的迫切需要,也是一项十分重要和新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认真理解《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把国家和我省对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按规定进行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各地劳动保障、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尽可能消除在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上存在的重复或遗漏,确保测算工作质量。具体负责测算工作的业务机构和相关人员要尽快熟悉掌握测算方法,对现有统计报表不能满足测算工作需要的,要通过完善现有统计报表制度或采取抽样推算的办法加以解决。对通过测算所取得的各项基础数据要进行认真核实和分析,做到数出有据,令人信服,把数据测算工作做好做实。各级统计部门要将城镇各类单位在工勤岗位的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统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依托,尽快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掌握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变动情况,认真做好《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情况》(详见附件1)的统计工作。

  三、抓紧建立部门会商联审制度。各地县以上劳动保障、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会商会议,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和分析,共同审定本地区《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并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汇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于每季度后11日召集三部门会商会议,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全省城镇就业人员的变动数据。今后,各部门上报或发布相关数据,应使用经部门会商确定的数据。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从2004年2季度起,各市、州劳动保障、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后8日前,将本地区经会商确定的全部数据,按照《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表》的表式报送对口的省级主管部门。同时,各市、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应于季后8日前,将《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情况》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劳社部发[2004]9号文件附表中的时点指标为本季(年)末数,时期指标为年初至本季(年)末数。如,二季度上报时,单位就业人员数是指6月末的数字,新增就业人员数是指1-6月的数字。
  省级各部门联系电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联系电话:86138236 联系人:王成富
  省统计局人口与社科统计处联系电话:82957038 联系人:魏翰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私处联系电话:86522780 联系人:赵志武
  省就业局就业指导处联系电话:87760621 联系人:卢于

  附件:(略)
  1.《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情况表》
  2. 城镇就业有关指标解释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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