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财综[2004]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正在全省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支出方式设立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项目;基金会募集设立的基金项目;通过社会统筹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基金项目。
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和征收期限等,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所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1]44号规定,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申报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函[2002]8号精神,价格调节基金为重新申报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于价格调节基金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四、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2]24号规定,“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已并入“育林基金”项目:“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已并入“公路客货附加费”项目。
五、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省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停止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川省物价局
2004年5月1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