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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承办机构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发[2003]161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3-08-14 | 生效日期:2003-08-14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的发展,从2003年8月20日开始,同意将你们开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的省级分行扩大到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分行;同时,将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和2003年记账式(七期)国债纳入商业银行柜台交易试点范围。
请你们将上述分行开办柜台交易业务的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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