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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农委[2007]2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2007-08-01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将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保险责任

  在本市养殖的能繁母猪实施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补贴条件

  1、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社或以乡镇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费每头60元,财政补贴按保费的80%实施补贴,保户自负20%。


  四、补贴资金承担比例和操作程序

  1、市、区(县)补贴资金承担比例,按照沪农委[2007]62号文规定的要求执行。

  2、市有关单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业务操作程序仍按沪农委[2007]62号文执行。


  五、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精神,鼓励引导养猪户参加能繁母猪保险,充分调动养猪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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