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卫基层[200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26 | 生效日期:2007-07-26 |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逐步降低农村居民就医负担,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部署。
各郊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和镇(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必须落实责任人,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将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精神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措施
各区(县)和镇(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充实岗位力量,开展操作培训,落实专人做好统计、结算等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各合作医疗卡转换为社会保障卡的试点区要认真做好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使参加合作医疗的郊区市民尽快获得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诊查费减免的便利。其它区(县)要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在本区(县)范围内推广。
市和区(县)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各区(县)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确保郊区市民方便、及时地享受到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的优惠。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机构政策实施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建立并不断完善对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统计、申报、结算、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跟踪协调,不断提高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各单位在政策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操作流程,切实落实好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
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逐步降低农村居民就医负担,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现制订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实施范围
经各区(县)卫生部门批准设置的各村卫生室。
(二)减免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本市户籍郊区居民。
二、实施时间和方式
合作医疗卡和记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是郊区居民在所在村卫生室减免门诊诊查费的凭证。结合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待参加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郊区居民所持的合作医疗卡全部转换为社会保障卡后,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的凭证仅为记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
从2007年8月1日起,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郊区居民持合作医疗卡或记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到所在村卫生室就诊,可以减免门诊诊查费。
本办法实施后,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就诊,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郊区居民到未建立合作医疗约定关系的其它村卫生室就诊的,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诊查费减免。
三、减免费用额度及承担
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额度,按照2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郊区居民在村卫生室就诊减免的门诊诊查费,由市财政承担50%,区(县)、镇(乡)财政分担其余的50%。区(县)与镇(乡)财政的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免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专项结算。
四、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和信息报送
(一)操作要求
村卫生室在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注明门诊诊查费减免的金额,同时记录门诊诊查费减免明细信息数据(见附件1),并按照财务报表存档要求,与原始凭证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二)减免费用申报结算
从2007年8月1日起,村卫生室要按季度汇总费用减免情况,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结算申报表》(见附件2),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至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审核上报信息,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镇乡季度汇总表》(见附件3),于同月8日前报送至镇(乡)政府,并抄送区(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镇(乡)财政审核后,于同月15日前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统一结付上一季度应由市、区(县)、镇(乡)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
区(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汇总上报信息,经区(县)卫生局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抽查审核后,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区县季度汇总表》(见附件4),于同月15日前报送至区(县)财政局,并抄送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于当月底前向镇(乡)财政统一结付上一季度应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
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报信息,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全市季度汇总表》(见附件5),于同月25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局;每年度汇总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信息,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全市年度汇总表》(见附件6),经市卫生局组织抽样审核后,于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申报结算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市财政局核对后,将市级负担费用纳入当年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三)减免情况审核抽查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统计、申报、结算、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市卫生局、各郊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对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和结算情况进行审核抽查,并纳入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现有的审核抽查制度。各郊区(县)卫生局组织的每季度审核抽查报告与减免费用统计信息报表同时报送市卫生局。凡查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减免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予以追回;对问题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1、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明细信息表(略)
2、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结算申报表(略)
3、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镇乡季度汇总表(略)
4、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区县季度汇总表(略)
5、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全市季度汇总表(略)
6、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全市年度汇总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