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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商建[2007]1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23 | 生效日期:2007-08-23 |
各市(州)商务局,各拍卖企业: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建办函〔2007〕6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以及“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用)的相关内容,认真组织和督促所属拍卖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建档、录入、管理工作。
二、各拍卖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以及“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拍卖企业用)的相关内容,及时将企业的有关信息录入到“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
三、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各拍卖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企业的网上信息报送及信息建档和2007年1-7月月报的补录工作,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2)补录到“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内。拍卖企业登录注册后即可进行月度报送操作,8月以后的月报于次月的10日前上网填报,以此类推。
四、从2007年9月起,将对原有拍卖企业注册受理、拟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审核、变更业务省级受理、终止业务省级受理等都必须通过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经省商务厅审核确认后,才能完成。
五、各拍卖企业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年度本企业拍卖经营情况等信息上报省商务厅、省拍卖行业协会,同时抄报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并按月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附件1和附件2表。不填报或不按期填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予记录,连续6个月不报的视同无成交记录处罚,多次不报或不按时上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为加强统计报送和统计分析工作,我厅委托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收集、整理全省拍卖业发展动态,每季形成行业发展和统计分析报告。
做好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规范服务的必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拍卖市场发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希望各拍卖企业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工作,及时做好“经营信息月报”和“经营信息年报”的网上报送工作。
特此通知。
四川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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