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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接受外国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22 | 生效日期:2007-08-22 |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接受外国学生收费标准的报告》(乌发改费[2007]150号)收悉。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和参照原国家教委、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为解决外国在新疆工作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可接受外国学生的办学资质,并确认为汉语国际推广中学实习基地,也是全疆唯一一所公办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中学,经研究,现将自费来华学习中的外国中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 学费
长期班(六个月以上) 初中学费:3000元/生学期
高中学费:4000元/生学期
短期班 初中学费:1300元/生月
高中学费:1800元/生月
二、报名费(含注册费)500元
三、住宿费:每天20元。
四、其它费用:伙食费、医疗费、教材费及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暂定最高上限标准。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此标准内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收取。
此批复内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执收部门接此通知书后,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非税票据,学费应统一上缴财政专户,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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