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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劳社(2007)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8 | 生效日期:2007-07-18 |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汕市人[2007]9号)精神,现就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办法增加离休费。
(一)企业中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940元;
2、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670元;
3、副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490元;
4、正科级及以下职务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350元。
(二)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汕市人[2007]9号规定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经费来源由市财政负责解决,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三、市直各企业可迳向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和拨付手续。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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