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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2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8 | 生效日期:2003-07-28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增补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财[2002]187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成品油的品种、结构、规格、型号变化,部分石油产品检验项目相应调整,为规范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本着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部分石油产品质检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质检单位开展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质检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开展的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产品质检规程,不得随意增加检验频次,加重企业负担。各质量检验单位对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三、质检单位在开展下列检验时,不得收费。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2、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3、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检验标准检验;
4、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
四、质检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产品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质量,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质检报告书,并对质检结果负责。其质检业务范围,必须获得国家、省资格审查认可以及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验。
五、收费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部分石油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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