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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审办法发[2004]90号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发文日期:2004-05-31 生效日期:2004-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审计报告》成为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文书。现将《审计报告》送达有关单位的问题通知如下:
《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填写送达回证;需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以机要交换等方式直接送达;需要送达其他有关单位的,可以以函的形式送达。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

审计署
200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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