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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东规划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阳政发[2005]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参与县城东规划区建设的积极性,加快东规划区建设步伐,推进我县城市化进程,实现县城的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就东规划区开发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东规划区是指东外环以东、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是集居住、行政办公和商业服务及游憩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型新区。
二、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东规划区规划体系,不断深化细化各层次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东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编制,必须聘请省级以上且具备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规划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严禁零星插建,分散建设;严格执行规划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三、东规划区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建设,各类建筑物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建,凡是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其开发建设单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机关办公用房配套费一律减免,相应基础设施配套自行解决;商住建设工程的配套费按应收标准的80%收取。
(二)所有建设用地一律依法征用,机关办公用地由县政府划拨使用;居住、商业等用地实行挂牌方式出让。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划内容动工建设,县政府以1万/亩的价格强行收回土地,并对外拍卖出让。
五、各开发单位要树立精品意识,高标准、高质量搞好开发建设,要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不断加强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将规划内容落实到位。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县建设、规划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绿化、亮化、硬化等配套设施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以上政策只适用于自建自用建设。
八、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宁阳县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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