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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沈经审发[200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2004-05-13
 

各区、县(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审计的针对性,完善审计程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示的决定,我们制定了《沈阳市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参照执行。

沈阳市其他机构
二ΟΟ四年五月十三日

沈阳市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示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制度,是指将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审计机关拟审计的事项和审务公开,通过一定媒体,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和意见,以此收集有关信息、线索,同时接受群众对审计工作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对象为: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决定,准备予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公示的范围为:审计对象所任职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任职或已退休、离职的人员)以及审计机关认定的其他范围。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公示要坚持针对性和有利于群众监督、便于群众参与的原则。公示的方式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利用宣传栏、政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也可利用会议、广播、板报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公示的内容: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时间范围等审计基本情况。
  (二)审计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三)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四)审计组受理群众意见的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公示期为自公布之日起7天。

  第八条 为便于受理群众意见,审计组要设立公开电话,设专人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做好登记、整理工作。对反映问题的群众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公示过程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漏举报内容和举报群众以及其他违纪事件发生。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对群众反映出来的属于审计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审计组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对审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群众反映出来的不属于审计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审计组要把问题向相应部门移交。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结果,审计组应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制,要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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