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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密云县乡镇财政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密政发[2005]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01 | 生效日期:2005-01-0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促进县乡镇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县政府《关于对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关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是指乡镇所属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缴纳的按分税制口径划分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 税务部门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收尽收。按照《关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真实准确划分县、乡镇财政收入级次,按时提供乡镇财政收入报表。
第四条 县域内企业税务登记的变更。因生产经营地址迁移或其他确需变更时,由企业持相关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报县财政局,对于无生产经营地址迁移、无其他确需变更理由,随意变更税务登记所形成的乡镇财政收入,县财政将不予认可,年终结算时进行一次性扣除。
第五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对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密政发[2004]38号的统一规定,对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给予财政支持。不得违反现行税收政策,自定乡镇财政支持企业的办法,以确保乡镇间在公平条件下招商引资,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第六条 乡镇引进的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资金兑付程序。乡镇政府对引进的落地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县政府《关于对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扶持政策进行验收确认,填写《密云县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确认书》一式三份,并附《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经审核批复后,乡镇再按县政府《关于对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规定,从乡镇体制财力中给予企业兑付支持资金。
第七条 财政给予企业的支持资金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革新和新产品研发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八条 乡镇财政收入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各乡镇完成财政收入超出体制收入基数至目标责任制以内的部分,按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分成比例(即:自收自支的乡镇县与乡镇为0:10,体制补助的乡镇县与乡镇的分成为1:9),超收给予分成,用于政策性增支等项支出;超出目标责任制以上的部分,县与乡镇按4:6分成,用于乡镇区域经济和事业发展,实行专项申报和审核,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原则。县审计局、财政局对各乡镇财政收入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将县属企业的收入划分到乡镇财政收入的;
2、采取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擅自扩大认定条件、扩大认定范围、提高资金支持比例的;
4、截留、挪用财政支持资金的;
5、财政支持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
6、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企业,县财政立即停止拨付并等额追缴已取得的资金、取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密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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