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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水农[2005]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8 | 生效日期:2005-04-28 |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解决农村180万人饮水困难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省决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农村180万人饮水困难。为加强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解决我省农村180万人饮水困难项目(以下简称农村饮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遵循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饮水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筹集,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当地最困难、最缺水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优先安排领导重视、群众迫切需要、前期工作扎实、市县自筹资金落实、项目管理好的项目。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八公开”制度。即: (一)下达指标公开:省在下达规划任务的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各市农村饮水工程解决困难人数指标。
(二)补助政策公开:省、市、县补助标准和金额公开。
(三)规划项目公开:各市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指标,将解决农村饮水困难的人员名册和范围公示,并在向省上报总体规划前将拟列入总体规划的工程项目公开。
(四)实施方案公开:各市将经省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公开。
(五)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各县级水利部门在项目受益范围公开工程设计方案,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六)责任人公开:各市、县政府在当地媒体公开市、县行政负责人和各工程项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
(七)村民代表公开:在各项目受益范围公开推选村民代表,对工程建设质量、财务进行监督。
(八)工程财务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公开工程资金筹集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农村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是县城城关镇以下的农村人口,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500米或垂直高差超过50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六条 各地应结合当地财力和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地确定饮水工程的供水方式和工程建设标准。农村饮水工程人均设计综合日供水量为100-15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各市政府及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力量逐镇、逐乡、逐村进行核查,严格按照省下达的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数任务,以“先急后缓、量力而行、先生活后生产、讲求实效”为原则,科学制订本市农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规划的饮水工程必须明确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数,具体到村和户,逐乡、逐村、逐户建立卡片(见附件1),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等。
第九条 各市农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需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工程规划的项目,均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规模较小(日供水量100方及以下)的分散供水工程,以镇或县为单位捆绑作为独立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从大中型水库取水或投资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部门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利厅,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再由省水利厅对项目进行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工程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市级或县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市级或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经省批复的农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执行规定程序完成前期工作,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程序审批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和受益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等多渠道筹集。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农村180万人饮水困难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省核定的农村饮水困难人数,按不同的人均补助标准,对山区、东西两翼和粤北非山区以及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给予补助。
(二)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筹集本地区农村饮水困难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任,落实筹资方案,出具筹资承诺函。
市、县(市、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给予扶持。
市、县(市、区)政府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带动、社会联动”等措施,吸引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不同形式投资建设农村饮水工程。
受益群众自筹资金,要尊重群众意愿,并符合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我省农民筹资“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在国库开设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对省、市、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资金专户,将各级自筹的非财政性资金集中到银行资金专户,确保自筹资金到位。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不得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到地级市财政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参照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按工程进度拨付。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市县自筹资金必须与省级补助资金同比例投入,不得先用省级补助资金,后用市县自筹资金。
(一)预付款。预付款一般不超过总工程款的20%。根据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提出预付工程款申请,经项目法人、监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证同意,由项目单位送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再送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给施工单位。
当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合同价款的2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合同价款的70%时全部扣回预付款。
(二)进度款。拨付进度款时引入村民监督机制。施工单位根据已完成工程进度进行用款申请,经项目法人、监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村民代表(至少1人)签证同意,由项目单位送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再送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进度款支付额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80%,同时,按规定预留总工程款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决)算应先报送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再送县(市、区)财政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情况特殊的,须报送地级以上市财政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核。余下的工程款(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在竣工验收后,经县(市、区)水利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付清。
(四)设计、监理、管理等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拨付项目法人单位。
(五)工程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涉及资金的合同、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的费用须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 每宗工程要明确工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项目受益范围村民代表。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 饮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应组建项目法人,并任命法人代表。
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对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人员,要严格资质审查,由地级市水利部门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推行村民代表监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得改变工程规模降低工程标准,不得搞“半拉子”工程,不得留资金缺口。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根据项目特点,各市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接受政府、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各市、县财政和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村饮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资金不及时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投向超范围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项目月报制度。各市在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逐宗上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汇总后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工程资金的核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抄送市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年终按规定编制决算报表逐级上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统一编号。各县(市、区)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地级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将联合对各市验收成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在进行全面验收前,应由市政府组织审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对饮水工程进行交叉专门审计,并出具审计结果证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统计表(见附件2)。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分散供水、水窖、水池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以后安排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随即销号并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建成的饮水工程要设立统一的标志(镶嵌在工程主体上,不单独树碑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行政责任人等(标志牌式样见附件4)。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工程进行编号,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省级抽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市、区)不少于该市任务县(市、区)数的50%,每个县(市、区)抽验乡(镇)不少于该县(市、区)任务乡(镇)的40%,每个乡(镇)抽验村不少于该乡(镇)任务村的30%。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要求,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设立管理标志,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和管理,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农村饮水工程要明确工程所有权,建立用水户参与的自主管理体制。对一家一户的水池、水窖、水井等微型供水工程,实行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规模较小、多户共用的供水工程,应在受益农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规模较大,跨乡(镇)、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应组建受益农户广泛参与的股份合作制供水管理组织。
第二十九条 各饮水工程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积极进行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建立起灵活有效、良性循环的工程运行机制。积极推广用水定额管理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卡片
2、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统计表
3、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4、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标志牌式样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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