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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资委统[2004]2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送制度
根据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3年度资产统计报表会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统[2004]65号)要求,各归口单位应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向我委(统计评价处)报送审计报告。
从2004年度起,各报送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单位,应按规定同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二、规范审计意见处理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确保审计结果的落实。我委将对财务决算调整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并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向我委提交说明材料。
三、规范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我委将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相关细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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