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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地税发[2004]5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6-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鲁残联(2004)号]有关规定,现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凭证
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式样见附件1),该专用票据可以收取现金,由各级残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连同征收专用章戳一起发放给同级地税部门代收使用,地税部门视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二、流转程序
地税部门在受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时,应将用人单位持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传递的磁质资料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用人单位开具代收专用票据。该专用票据的流转程序可以参照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流转程序,办理缴款入库手续。各联次的名称和用途分别是:第一联(收据)交缴费人作缴费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付款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银行留存;第四联(回执)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第五联 (留存)残联部门留存;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作存根。已实行税银联网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传递手续,但必须确保票款安全、完整。该专用票据收取现金时,收取现金的经办人要在各联加盖征收专用章和个人章戳,并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三、会计核算
各级地税部门应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情况登记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户台帐两种帐簿(样式见附件2、3)进行会计核算,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情况登记簿按代收机关设置,反映某一代收机关在某一期间内保障金、滞纳金、罚款的核定、缴纳、入库和欠缴情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户台帐按用人单位设置,逐笔序时登记某一用人单位在某一期间内保障金、滞纳金和罚款的核定、缴纳、入库和欠缴情况。同时,实行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表报送制度。月度终了,各级地税部门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情况月报表》(表式见附件4),与税收会统报表一并层报省地税局。月度终了,地税部门应及时与国库部门对帐,并在10日内将收入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1.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略)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情况登记簿(略)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户台帐(略)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情况月报表(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0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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