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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发[2004]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泸市劳社养[2004]40号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撤销市机保局,将其职能分别划转市财政局和市社保局。现就市机保局机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暂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保留参加养老保险以来个人缴费记录。其人员流动到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劳社部发[2001]1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补建个人帐户。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改制为企业前,继续执行《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泸市府发[1995]216号。为了平稳过渡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4年6月1日起,调整积累金缴纳比例:单位由现在的3%提高到4%,财政按比例匹配部分相应提高;个人缴纳积累金比例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由2%提高到4%.单位和个人缴纳积累金由市社保局征收。改制后,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离退休死亡待遇、遗属困难补助,以及离休干部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补助和特需费、公务费、活动费等,分别由同级财政和原工作单位按规定负担、发放。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省部属驻泸事业单位,在改制前继续执行《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泸市府发[1995]216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继续按《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收自支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1996]108号规定执行。为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4年6月1日起,个人缴纳积累金比例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由2%提高到4%.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市社保局支付,其它待遇由原单位解决。改制后,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五、过去因企、事性质不明而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已改制但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机保局的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2004年6月起统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从2004年6月1日起,统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七、市机保局原代市民政局、原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原市物资集团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部移交给市社保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资金分别由市财政负担和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今后国家若新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则改按统一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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