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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货物运输行业营运收入开票金额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发[2004]12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2004-05-13
 

各分局(局)、县局: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结合我市货物运输市场实际,现对我市公路、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设置营运收入开票金额"警戒线",具体办法如下:

  一、货物运输行业营运收入开票金额"警戒线"标准
  (一)公路货物运输行业
  根据我市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公路货物运费为0.5元/吨公里,以每天500公里,每月30天,则一辆载重1吨的汽车月平均收入为7500元。营运能力在1吨以上的按实际吨位数计算。
  对同一运输业纳税人有不同吨位的车辆,应进行综合计算后确立该纳税人的月度综合"警戒线"。
  (二)水路货物运输行业水路运输类别0x20月营运收入(每吨)
  油运0x20200元散、杂货运输0x20500元集装箱运输0x202000元其 他0x20(根据企业实际营运能力进行核定,需报市局备案)
  根据我市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水运企业主要分为内河运输(主要为长江中下游河段)和海洋运输(主要为沿海运输)两种,根据其运输的货物品种测算其净吨位1吨的船月平均收入的设定标准如下:
  对同一运输业纳税人有不同吨位的船舶,应进行综合计算后确立该纳税人的月度综合"警戒线"。

  二、征管措施
  1、对货物运输营运收入在"警戒线"标准以下的,为正常范畴,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供票(开票)征税。
  2、对货物运输营运收入在"警戒线"标准以上,未超过30%的,为警戒范畴,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关注,加强管理。纳税人须提供其超过警戒线标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对该户供票(开票)情况进行审核,并采取发票协查等措施。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停供发票。
  3对货物运输营运收入超过"警戒线"标准的30%的,为监控范畴,税务机关应纳入检查重点,严密监控企业运营情况,认真核查,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纳税评估,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停供发票,问题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三、测算比对方式:
  (一)自开票纳税人
  1、各单位按照"警戒线"标准对属地区域内的自开票纳税人进行逐户核定,核定每户企业的营运车辆、营运船舶、载重吨位、净吨位、用途、月平均收入,分户设置手工台帐,及时记载并维护分户台帐。
  2、每月报缴期结束后,根据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将其上月合计开票金额与"警戒线"标准进行比对,低于标准的,自开票纳税人可以正常领购发票;高于标准,未超过30%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选择性地进行交叉稽查,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开票金额超过标准30%的,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开票情况进行审核和交叉稽核,有选择地实施纳税评估。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
  (二)代开票纳税人
  1、代开票纳税人为企业
  (1)各单位按照"警戒线"标准对属地区域内的代开票纳税人进行逐户核定,核定每户企业营运车辆、营运船舶、载重吨位、净吨位、用途、月平均收入,分户设置手工台帐,及时记载并维护分户台帐。
  (2)纳税人每月到税务机关代开票点开具发票,如果当月开票金额不超过"警戒线"标准,纳税人可以正常申请开票;如果当月开票金额高于标准,未超过标准30%的,各代开票点应要求开票人提供超过标准的原因说明的书面材料,并加强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后方可开具。同时,开票人员应及时将该户信息传递到综合科,综合科下达管理所(或分局)实施审核抽查,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开票点不得给企业开具发票;开票金额超过标准30%的,各代开票点暂停开票,即时将该户信息传综合科,综合科下达管理所(或分局)实施审核抽查,并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查无问题的,方可恢复开票。对有违章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2、代开票纳税人为个体
  (1)各管理局个体所根据目前实际货物运输营运情况,结合个体货运定额标准以及"警戒线"标准,对所有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个体经营户重新核定每月运输定额。
  (2)纳税人每月到税务机关领购的定额发票的数量、票面总金额,个体所应分户做好台帐。
  (3)纳税人到代开票点开具发票,如果当月开票金额与领购发票金额合计数不超过定额标准,纳税人可以正常申请开票;如果当月开票金额与领购发票金额合计数高于定额,未超过标准30%的,各代票点应要求开票人提供超过标准的原因说明的书面材料,并加强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后方可开具。同时,开票人员应及时将该户信息传递到综合科,综合科下达个体管理所实施审核抽查,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开票金额超过标准30%的,各代开票点暂停开票,即时将该户信息传递管理局个体所,对其开票情况认真核查,并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查无问题,方可开票。对有违章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应将货物运输开票数据比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确立责任部门,加强分工协作,确保该项工作正常运作。
  2、自开票(代开票)货物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月度警戒线标准额核定、发票的日常审查、稽核、比对等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责任逐户落实到各管理所片管员;代开票货物运输个体户的工作责任逐户落实到管理局个体所片管员。
  3、为确保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正常领票和开票,审查和稽核的时间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如核查中发现存在疑点和问题的,须报分管局长,并适当延长工作日。
  4、在市局规定的"警戒线"标准10%增减幅度范围内,各单位在核定货物运输企业"警戒线"标准时,可以自行核定和调整,超过或低于10%幅度范围的,须报市局备案说明原因。
  5、货物运输企业如存在连续三个月超过分局对其核定的"警戒线"标准的,且经分局核查无问题的,分局可以酌情调整该户"警戒线"标准,若超过或低于市局规定警戒线标准10%幅度范围的,须报市局备案说明原因。
  6、货物运输企业从事联运运输行为,如当月开票额超过"警戒线"标准,应当向管理分局提供分包运输合同及被分包方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分局可根据抵扣后的金额与警戒线标准进行比较进行有关处理。
  7、货物运输业税收、发票信息比对程序需求目前已提交计算机中心开发,在计算机实现数据比对之前,各单位仍以手工信息比对为主,做好各单位分户台帐。
  8、该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货物运输业月营业收入("警戒线")核定及比对清册(略)
  2、货运业月营业收入("警戒线")核定及比对统计表(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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