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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济源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2005]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9 | 生效日期:2005-04-2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济源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源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切实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综[20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直接筹措或授权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筹措,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的资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是指政府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授权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专设机构。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运作机构,其财务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运作成本,防范运作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检查监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性质及程序进行筹集,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或授权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向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财政部门预拨的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整理费用等。
收购储备土地所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收益中专项安排,按贷款付息情况拨付贷款单位。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出范围: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归还银行贷款本金。
第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支出是指土地收购和安置补偿费用。土地收购补偿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核实收购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补偿标准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超规定标准支出;特殊情况需超标准补偿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费用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开发的支出。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应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指导,以提升土地价值为目的,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开支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和标准,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合理分摊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向政府交纳的各种税、费、基金等,必须按政策规定的标准计算,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要求缴纳,并依照标准在宗地项目之间正确分摊,真实反映宗地项目成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受让方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税、费、基金等缴纳手续,凭缴纳手续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残值收入和收购储备土地利用收入 ,作为土地补偿性收入缴入财政土地收入专户,用于收购储备土地开发和补偿;收购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收购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要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项目成本预算,并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项目完成后,项目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直接缴入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净收益要及时缴入国库,清算后出现损益的相应扣减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照该宗地在收购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收购成本(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三通一平等费用)转入土地储备中心账户作为补偿基金。清算后的净收益: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4]103号)文件规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出让面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30%比例计算,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开发资金。二是按照缴入市级国库的5%提取征管业务费,拨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比照一般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标准拨付。其结余部分按缴入市级国库的45%返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周转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待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达到4000万元之后,净收益不再返还,剩余5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收购、补偿、开发、整理等相关费用应按宗地分别计入开发成本,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信贷资金,应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按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制度,科学测算资金缺口,编制贷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筹集。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并分别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按照“计划筹措,专项使用,统筹安排,分项核算”的管理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是指经财政批准的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筹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政府确定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时间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及时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批复下达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检查监督,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报表和其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月度终了七日内,将上月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管理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报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单独设立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土地收购资金的支出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专用帐户只用于接受财政拨付的补偿开发整理费用、贴息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等;土地收购储备帐户专用资金只能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中的各类补偿性支出、各种开发整理费用、应缴税费和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等,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完善内部资金管理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定期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取得、使用和帐户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宗地台帐、明细帐,用于核对备查;成本费用应当分摊到宗地,进行明细核算,按季度进行收支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严禁挤占、挪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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