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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珠劳社[2005]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2005-05-01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05〕63号)精神,市直、香洲区、珠海保税区、横琴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经济功能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84元/月,金湾区、斗门区调整为574元/月。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市直、香洲区、珠海保税区、横琴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经济功能区由原408元/月调整为548元/月,金湾区、斗门区由原344元/月调整为460元/月。

珠海市其他机构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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