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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荆政办发[2005]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5 | 生效日期:2005-04-25 |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监督,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和国家资金的乱用浪费,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检查单位
市广播电视局及所属单位、市建委及所属单位、市发改委及所属单位、全市各经济中介机构、涉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入的单位、市大桥局、市残联、市农业局及所属单位、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
二、检查时限
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截留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偷逃欠税款行为;
(二)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预算缴库级次和混库行为;
(三)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的行为;
(四)财务管理混乱,做假账,白条列支,公款私存,私设、私分“小金库”等行为;
(五)预算外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六)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没有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纳情况;
(八)滥补乱支、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九)《政府采购法》执行的情况;
(十)单位会计信息真实性情况;
(十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违纪违规处理
检查工作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财经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对于对抗检查、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编造假账的,必须从严处理。检查中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检查中查出的各项应缴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款。对于清查出来的偷逃税、欠缴税款,必须立即上缴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荆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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