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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衡政办发[200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9 | 生效日期:2005-04-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对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根据省政府及省民政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依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第3期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五保户纳入城市低保的条件。凡申请享受我市城市低保的五保户,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二是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三是敬老院的实际入住人员;四是无劳动能力的五保户;五是无自理能力的五保户。
第三条 农村五保户享受低保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五保户纳入城市低保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全市统一五保户低保享受标准,按照人月均130元标准计算。
第四条 申请享受低保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享受低保的五保对象近照一张及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三)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按照“乡镇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市民政局复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由乡(镇)民政办统一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衡阳市敬老院五保户申请低保登记表》,并提交第四条所需材料,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五保户所需低保资金,由各县市区从五保供养转移支付资金支出,不足部分从低保专项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七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免费为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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