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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国税发[2005]7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4-29 生效日期:2005-04-29
 

各市国税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涉税资料的管理不规范,接收处理财务报表不统一,财务报表数据利用率低,同一部门有资料保管不当,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有信息不够通畅,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相同资料的问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减轻纳税人因重复报送而增加的负担,各地应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切实执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统一录入,统一管理
  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各县(区)局应按《办法》要求由办税服务厅管理。对于已上CTAIS系统的沈阳、鞍山、营口、盘锦四个市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统一采集录入,并按照"一户式"存储,各部门根据需要在信息系统中抽取数据;对财务报表数据没有录入CTAIS的要从今年1月份进行补录。对于没有上CTAIS系统的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暂不能录入计算机系统,财务报表管理部门要满足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需要及时提供。

  三、清理其他涉税资料
  各市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除财务会计报表外的涉税资料进行整合,对于与财务报表内容重复的涉税资料,只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其余的予以取消报送。涉税资料要由办税服务厅负责收取,并负责与其他部门的交接。

  四、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为确保纳税评估所需财务信息数据及时取得,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仍按月报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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