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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金地税规[2005]3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4-28 | 生效日期:2005-04-28 |
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统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和减免程序,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给予免征当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照顾。
2、上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20%以上,且累计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严重亏损企业给予减征30%-50%的照顾。
3、当年新办单位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上一年新办单位,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为依据)计算征收。
4、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的单位,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减免照顾。
二、减免程序
1、实行征前减免的方式,每年4月15日-5月15日为减免申请的受理期,由单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各分局在审核单位报送的申请减免材料后,于5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并在TF2000中做好录入和一级审批工作。
3、市局规费处初审后,提交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审定,会同财政、市残联完成减免审批。
三、减免需上报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证明材料。
3、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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