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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函[2007]3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26 | 生效日期:2007-09-01 |
省公安厅:
你厅《 关于制定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新标准的函》 (粤公函字〔2005〕659号)等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和《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
(一)汽车类(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由每人120元调整为每人480元,其中:科目一每人70 元,科目二每人130 元,科目三每人280 元。
(二)摩托车类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由每人80 元调整为每人225元,其中:科目一每人70元,科目二每人70 元,科目三每人85元。
机动车驾驶人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当场给予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要重新预约科目考试,重新预约补考科目收费标准按该科目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按照所申请增加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对应科目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机动车驾驶人(包括香港居民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的)违法记分满12 分后进行部分科目考试,其收费标准按对应科目的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的80%收费。
三、香港居民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的收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执行,即汽车类每人480元,摩托车类每人225 元。香港居民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后,其香港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而要求在内地免试增驾的,按汽车类每人240 元,摩托车类每人112.5元收费。
四、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不含驾驶证工本费。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驾驶证有效期满及损坏换证、异地迁入换证(含持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遗失补发证均按每证10元收取驾驶证工本费。
五、申请驾驶员驾车及车辆入出境办证,按汽车类每人240 元,摩托车类每人112.5 元收费。
六、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标准执行前,请采取有效方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七、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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