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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险[2007]184号、杭财社[2007]6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25 | 生效日期:2007-07-25 |
市社保局:
根据浙劳社劳薪[2007]9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保养人员的夏季清凉饮料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对象。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保养人员。
二、调整标准。从原每人每月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至9月)。
三、经费来源。调整夏季清凉饮料费标准所需经费在市长预备费中列支。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调整,在8月底前发放到位。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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