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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厅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26 生效日期:2007-07-26
 

厅机关党委、各处室,厅机关服务中心:

  《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7月19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
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均应严格依照《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审计项目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在《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中提出拟聘请外部人员的条件、数量、资质等要求。对于备选库中不适宜参加审计项目的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应当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承办处室应在发送审计通知书前20天将《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送交分管厅长,经其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办公室主任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及时在《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上签注,并分别送交法制处、承办处室和会计室。
  第六条 法制处根据《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签注意见,负责及时起草招聘通告,并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招聘通告应载明审计项目名称、应聘人员条件、数量、工作时间、聘用经费标准等内容,并要求外部机构应聘时同时提出拟派出人员的名单和资质情况。通告期不少于3天。
  第七条 法制处对应聘的外部机构进行审查,并会同办公室和承办处室,在监察室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摇号方式,从审查合格的外部机构中随机抽取中选单位,同时填写《聘请外部人员抽签结果表》。
  第八条 法制处将选聘结果及时通知中选的外部机构,并要求其提供拟派出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中选机构因故放弃参加,选聘工作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
  第九条 承办处室负责审查中选机构拟派出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由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代表厅机关与中选机构签订聘请人员协议。
  第十条 承办处室负责对参加审计的外部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办处室将考评结果向法制处通报,并将《外部机构及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情况考评表》送法制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及时将《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勤表》送交办公室,由其根据考勤情况和《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中确定的支付经费标准,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聘请外部人员经费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进入备选库的外部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进入备选库的资格:
  (一)在一个年度内三次不应聘的;
  (二)应聘中选后无故放弃参加审计项目的。
  第十三条 受聘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并从备选库名单中剔除:
  (一)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利用受聘工作拉业务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七)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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