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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企[2003]9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5 | 生效日期:2003-07-25 |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制定《河北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2003年07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的用于支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包括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部分收入。
(二)企业改制中已批准核销并移交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追索的坏账损失和长期债权,追讨回收的款项。
(三)省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支付的费用,包括: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补发政策性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
(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三)经省政府批准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其他事项;
(四)用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再投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支付的费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存储,并根据专项资金的专门用途,严格按政策规定安排支出,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
(四)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社会公平与服务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省财政厅将对省级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二)国有企业改制时整体或部分转让产权收入扣除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清偿债务和产权交易中介费后的收益,以及追讨回收的经批准核销的改制国有企业应收款项扣除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均要全额上交省级国库。省财政将根据上述国有资产收益缴库情况,编列专项经费预算,将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拨入财政专户。
(三)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展情况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监督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下级财政资金往来逐级定期拨付企业所在地政府。
第九条 直接用于补助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有关企业。
第十条 专项资金监督
(一)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省财政厅会同审计厅、监察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彻底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待条 件成熟后,将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追讨回收的应收款项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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