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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政办发[2004]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02 | 生效日期:2004-06-02 |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承担。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二)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监缴的职责。
(三)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全省企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的省属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的组织实施等职责。
(四)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全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二、内设机构调整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省财政厅内设机构调整如下:
(一)撤销企业二处(国有资本金监督管理处)。
(二)将企业一处更名为企业处,职责不变。
(三)设立国有资产处。主要职责是: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除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的国有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将原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承担的行政事业决算汇总职责划入厅国库处,将国有投资项目分析职责划入厅经济建设处,将企业财务统计分析职责划入厅企业处,将地方金融企业统计分析职责划入厅外债金融处。
经上述调整,省财政厅内设19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综合处、税政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粮食贸易处、企业处、国有资产处、外债金融处(吉林省外债管理工作办公室)、会计处、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和老干部处。
三、人员编制调整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5名,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6名。
财政驻厂员编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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