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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地税函[2004]5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5-13 | 生效日期:2004-05-13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从今年6月份起,税收会计报表(报5月份数)即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有关计算机表式,省局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各地按要求,抓好落实。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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