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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工字[2004]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规定,结合我省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原则:
1、对互为备用的二路电源供电的用户,一路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另一路按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2、对二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用户,其中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余供电回路按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注:高可靠供电是指二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指以上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企业交纳由供电企业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

  二、收取临时接电费用
供电企业根据用户工程项目的规模与用户合理确定临时用电期限,临时用电期限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及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要求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分为5档,分别为6个月及以内、6至12月及以内、12月至24个月及以内、24至36个月及以内、特殊约定(超过36个月)等5档。
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在办理临时用电时,根据工程量及工程进度安排,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合同期限(临时用电期限),用户预交申请用电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退还原则:在合同期限内拆除者,将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对各档临时用电超合同期限退还规定如下:
1、对用电期限在6个月及以内者
(1)超过合同期限,但超过期限在6个及以内的,将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的75%退还用户;
(2)超过合同期限,但超过期限在6至18个月及以内的,将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的50%退还用户;
(3)超过合同期限,但超过期限在18至30个月及以内的,将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的25%退还用户;
(4)超过合同期限,但超过期限在30个月以上的,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不再退还用户。
2、对合同期限在6至12个月及以内者
(1)超过合同期限,但超过期限在12个月及以内的,将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的50%退还用户;
(2)超过合同期限,但超过期限在12至24个月及以内的,将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的25%退还用户;
(3)超过合同期限,但超过期限24个月以上的,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不再退还用户。
3、对合同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及以内者
(1)超过合同期限,但超过期限在12个月及以内的,将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的25%退还用户;
(2)超过合同期限,但超过期限12个月以上的,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不再退还用户。
4、对合同期限在24至36个月及以内、特殊约定期限者
超过合同期限,预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不再退还用户。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
我省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取标准进行收取。
临时接电费用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

附件:(略)
1、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2、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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