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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政办发[2004]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04 | 生效日期:2004-06-04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务求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江苏省政府
2004年06月04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
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2004年5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2004年下半年在徐州市和如东县进行试点,2005年在全省全面推开。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保证公平公正执行政策。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一是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二是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明确奖励扶助金标准。对上述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落实奖励扶助资金。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
(四)统一发放方式。建立县级财政专户,并委托农村信用社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每半年发放一次,直接到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精心制定试点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审计、农业、民政、扶贫、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试点地区要将奖励扶助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县里上网、村里上墙,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努力使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要注意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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